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座談紀要


2007-07-26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座談紀要

  [深中法2006(88)號]

  為了統一對勞動爭議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認識,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8日、9日召開了深圳市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討論會,市中院民六庭、立案庭、審監庭、執行局、各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各人民法庭負責人及部分法官以及深圳市、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負責同志參加了會議。與會同志圍繞我市勞動爭議案件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座談,現將座談會的意見紀要如下︰

  第一條 政府部門主導的國有企業改制,因企業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引發的糾紛問題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一條的規定,政府部門主導的國有企業改制,因企業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引發的糾紛,應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企業改制的政策規定統籌解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認定問題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幾種特殊用工關系的界定問題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或者已辦理退休手續人員的,雙方之間所形成的是雇佣關系。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與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就業,應辦理相應用工手續,如未按規定辦理相應用工手續的,應認定為非法就業,發生爭議的應按雇佣關系處理。
  中國 雇員未經涉外就業服務單位派遣而直接受聘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與中國雇員之間的關系屬雇佣關系。

  第四條 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問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應按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進行審查,如符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按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用人單位經營地址變更,勞動者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問題
  用人單位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搬遷的,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由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向深圳市行政區域外搬遷的,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對勞動者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予以支持。

  第六條 用人單位經營者棄廠逃逸、下落不明、停止生產後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問題
  用人單位經營者棄廠逃逸、下落不明、停止生產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請求的,不予支持。

  第七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問題
  勞動者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或《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三)、(四)項、《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同時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地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規定請求50%額外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實際存在前款所列情形(如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等),但勞動者系以“待遇低、壓力大;家中有事;身體不適”等原因為由提出辭職,後又以用人單位存在上列情形迫使其辭職為由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不予支持。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第八條 延期發放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問題
  對于用人單位有延期發放工資的情況,但在勞動者離職前已經發放,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曾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辭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工資25%經濟補償金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不予支持。

  第九條 當事人對經濟補償金約定的效力認定問題
  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及發放應按法定標準計付。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對于經濟補償金的約定不符合法定標準,該約定應認定為無效。
  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每一合同履行期滿由用人單位予以發放“解約補償金”,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同期滿終止發放補償金,後雙方依然延續勞動關系的,如用人單位不當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在計算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時應以其連續工作年限計發,已領取的上述款項應予以扣除。

  第十條 用人單位不當解除與“三期”內女職工的勞動合同的處理問題
  如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則應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用人單位還要支付工資。如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則應在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同時,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並判令用人單位支付至勞動合同終止之日的工資待遇。
  如女職工未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視為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合同時間應確定至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如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勞動合同期限尚未屆滿或雙方僅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女職工工資至“三期”期滿之日,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勞動合同已屆滿,則認定雙方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前述孕期工資可參照《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停工津貼確定,產假期間的工資,按原工資待遇;哺乳期工資依《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規定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資。

  第十一條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問題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上述規定中的“完成”是指工傷認定作出之日。工傷認定完成在2004年1月1日之前的,應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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