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釋︰第七條【公司成立日期和營業執照應當載明事項】


2008-05-12

新公司法解釋︰第七條【公司成立日期和營業執照應當載明事項】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解釋】本條是關于公司成立日期和營業執照應當載明事項的規定。

  公司登記機關簽發的營業執照是確定公司成立的法律文件,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之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開始經營活動。當公司的登記申請核準後,登記機關應當立即向公司頒發營業執照,公司應當及時領取。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司自登記申請核準之日起超過6個月仍未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撤銷企業登記,不再發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公司營業執照,既是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據,又是對外證明公司是企業法人、有資格從事經營活動的資格證書。公司在其經營場所應當懸掛公司營業執照。因此,公司的營業執照具有公示性。為了增加公司經營的透明度,讓公眾通過公司營業執照即可了解公司的基本情況,這次修改公司法增加了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的法定內容,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由于本法對公司實行了股東投資可以分期繳付的制度,為了配合這一修改,便于廣大債權人及時了解股東的出資到位情況,本條要求公司營業執照中應當分別載明公司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公司營業執照中所載明的事項應為法定登記事項。除營業執照中應載明的事項外,公司還應當就有關行政法規中要求的其他法定登記事項進行登記。

  從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各主要事項所做的登記,同時產生法律效力,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及其他法定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營業執照所載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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